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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二
企业所得税补退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情况(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确认本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中:
应交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境外)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
所得税费用= 应交所得税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递延所得税资产
注:前述“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是广义概念上的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它包含狭义概念上的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即纳税申报表中A105000表所列明的调整金额,以及其他事项如加计扣除等导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补退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补退税,需要追溯计入报告年度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如果是补税,一般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如果属于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的,应: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将对以前年度损益的影响结转至“利润分配”账户,和“盈余公积”账户,做下列分录: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退税,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补退税的报表调整
补退税业务发生后进行完账务处理,还需要调整财务报表数据。如果不调整,报告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所得税费用并未包括调整分录的影响。那么,是调整补退税所属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年末数与本年数,还是调整补退税发生年度(次年)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出(即尚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可以直接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的年末数与本年数,次年的财务报表年初数相应调整。
2.如果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报出,只需调整次年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例:2021年3月15日,甲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20年业务招待费列支超支了80 000元,需要补缴税款20 000元。甲企业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如表3所示。
(1)甲企业应当在2021年3月15日编制如下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000
(2)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假定甲企业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2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000
(3)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4)财务报表的调整
情形一:假定甲企业2020年财务报表于2021年4月15日批准报出,那么上述事项可以直接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的年末数与本年数,即:
2020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年末余额调减2 000,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调减18 000,应交税费年末余额调增20 000。(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缴纳补税款或收到退税款的分录,由于涉及货币资金收付,属于下一年新发生的业务,不可据以调整上一年财务报表。)
2020年利润表:所得税费用本年数调增20 000,净利润本年数调减20 000。
2020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提取盈余公积本年数调减2 000,盈余公积年末余额调减2 000,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调减18 000。
情形二:假定甲企业2020年财务报表于2021年2月26日批准报出,那么上述事项已无法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因此需要调整2021年财务报表的年初数与上年数,即:
2021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年初余额调减2 000,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调减18 000,应交税费年初余额调增20 000。
2021年利润表:所得税费用上年数调增20 000,净利润上年数调减20 000。
2021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提取盈余公积上年数调减2 000,盈余公积年初余额调减2 000,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调减18 000。
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如表4所示。
(四)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补退税处理
小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必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以将补退税直接作为本期事项核算,即:
需要补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退税时做与补税相反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