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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汇算清缴补退税的情形分析、财税处理和事项办理(三)

文字:[大][中][小] 2021-9-7    浏览次数:1674    

企业所得税补退税的税务事项办理

(一)补税和滞纳金的办理

除稽查情况外,纳税人自我发现或者纳税评估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自行前往办税大厅补办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有些省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

在稽查过程中纳税人自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根据《自查通知书》、《补税明细表》前往所属的税务局补缴税款;如果是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纳税人根据《税务处理通知决定书》前往所属的税务局补缴税款。

 

(二)退税的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补充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纳服规范3.0》“4.23.3—130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相关操作规定如下: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

(1)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2)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就《退(抵)税申请表》提供免填单服务。

(5)本事项在30日内办结。

2.升级规范

(1)可提供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预申请服务。

(2)对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电子信息,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调整

根据《纳服规范3.0》“4.24.1—147 申报错误更正”,相关规定如下: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直接对申报表上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应当报送: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2)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事后重新申报的,应当报送:《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申报错误更正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升级规范:纳税人通过传真、网上办税服务平台等方式提出作废申报表申请的,无需报送纸质《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附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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